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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本单位各部门。
第四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结合政府门户网站和有关宣传部门,以网上意见征集、问卷测评、走访座谈等方式进行公众评议;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原则上一年一次,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
1、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培训评议人员;
2、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3、召开评议大会,由评议代表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地总结,重点评议存在的问题;
4、被评议的部门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上报整改结果;
5、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结合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第六条 将评议结果作为部门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于群众满意度较低、排名靠后的部门,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于连续两年群众满意率低、排名靠后,或社会反映强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得不好的部门,要按照工作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1、制度落实情况;
2、政府信息依法公开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效。
第八条 社会评议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级,评议的结果对外公开并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制度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