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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函〔2025〕2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及目的
当前,我省正深入实施全面节约战略,为贯彻落实《节约用水条例》(国务院令第776号)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适应新发展阶段计划用水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办法》旨在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统一的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强化用水单位的需求与过程管理,严格管控用水总量,提升用水效率与精细化管理水平,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水资源保障。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7条,围绕“管什么、谁来管、怎么管”构建全链条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明确管理范围与职责。将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水资源配置工程、河道内水力发电、农业生产用水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饮水工程用水单位暂不纳入)和公共供水管网内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服务业用水单位,统一纳入计划用水管理。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建立分工协作机制。
(二)规范计划管理全流程。明确用水计划“申报—核定—下达—调整”程序:计划用水单位须按规定时限申报年度用水计划建议;管理部门依据区域流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等,按照科学合理、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进行核定,并于每年1月31日前下达计划;明确计划调整的条件和时限,对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等三类情形设置计划核减条款。
(三)强化计量监控与过程管控。要求计划用水单位依法安装和使用合格计量设施,公共供水管网内单位实现“一户一表”。对未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用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明确用水量核定方式。建立用水动态管理机制,管理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用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向上级报备计划用水管理和核定情况,实现监管闭环。
(四)健全配套保障与约束机制。实行超计划用水预警干预机制,对月超计划用水量10%的单位予以警示,月超计划用水量50%以上或者年超计划用水总量30%以上的,督促开展水平衡测试。明确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制度,规范异议处理和计量争议解决程序。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等行为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制度严格执行。
三、《办法》实施的意义
《办法》的出台实施,是我省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形成覆盖全面、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管控有力的计划用水管理体系,标志着我省计划用水管理工作迈入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发展新阶段。《办法》的落地见效,将有力推动各行业各领域增强节水意识、优化用水结构、挖掘节水潜力,对保障我省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