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无障碍浏览 关怀版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000014349/2024-477668
  •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解读

《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解读

     字号: [ ]  视力保护色: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解读: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历史进程,主要是三个阶段:一是建国初期,制度创立。1949年11月成立教育部,内设一厅五司,其中一个司是视导司。督导,自此登上共和国教育发展的历史舞台。二是颁布《条例》,规范运行。2012年10月,《教育督导条例》正式颁布,教育督导工作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三是出台《意见》,深化改革。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重大文件,都对教育督导提出了要求、提供了依据。

我省出台《规定》主要有三个重要背景:一是中央有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是教育的根本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督导工作,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印发该《意见》,明确提出要推动地方出台配套法规政策。二是省委省政府有部署。2018年,省政府废止了2006年颁布的《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2021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制定出台《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是事业发展有需要。为进一步健全我省教育督导工作机制,持续提升教育督导规范化水平,着力解决实践中督导作用发挥不足、督导重点不够突出、督导程序不够规范、督学队伍责任不够明确等突出问题,制定《规定》十分必要。

二、《规定》制定的过程是怎样的?

解读:《规定》的研究起草工作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摸底调研。2021年我省开始启动摸底调研工作,将调研情况报省政府同意后,将《规定》纳入2023年省政府立法计划。

第二阶段:实地调研。2023年4月,省教育厅成立立法起草工作小组,会同省司法厅先后赴黔南州、贵阳市和安徽省等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期间,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论证座谈会、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省有关单位、市州人民政府、全省教育行政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大中小学和幼儿园、部分督学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阶段:起草《规定》。经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完善,形成《规定(草案)》27条,并于2023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月,省政府正式颁布《规定》,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三、《规定》的颁布将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解读:出台《规定》,一是将会推动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推动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教育职责、保障教育投入,坚持把发展教育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推动教育的优先发展。二是将会促进各级各类学校依法依规办学以及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发展素质教育以及提升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三是将会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规范招生入学秩序等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和教育突发事件处置,推动教育健康和谐发展。

四、《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解读:制定《规定》是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是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是为了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是为了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规定》共27条,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既要大块头,也要小快灵”的要求,采用“小快灵”的立法体例,不分章节,直奔主题,形式简明,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教育督导工作管理体制机制、内容与程序、督学的保障与责任、督导结果的运用等作出具体规定。

(一)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机制。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三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教育督导相关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督导内容、规范督导程序。一是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经费投入以及管理与使用等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二是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安全、食品安全、校园欺凌防控等事项实施教育督导,对群众关切的相关教育热点、重点问题作出回应;三是明确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进一步理顺了教育督导机构实施督导的程序、步骤和要求。

(三)进一步强化督学保障、压实督学责任。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二是明确兼职督学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其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可以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折算为教学工作量;三是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对督学不当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四是明确督学违反相关规定被依法给予批评教育、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的情形,进一步压实督学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结果运用。一是明确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中发现问题的,由教育督导机构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被督导单位整改后,教育督导机构还应当进行核查,进一步强化督导意见书的重要作用;二是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三是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就上一年度督导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作专题报告;四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进一步提升教育督导的实效性。一是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等重大复杂问题,以驻点方式对下级人民政府、学校进行教育督导;二是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学校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强化任期内责任落实;三是明确经常性督导可以采取课堂听课、座谈走访、摸底暗访等方式进行,强化经常性督导作用发挥;四是鼓励和支持学生、家长、教师、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相关活动;明确教育督导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实施或者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教育督导,强化教育督导社会力量和外部监督。

五、《规定》有哪些特色亮点?

《规定》的主要特色和亮点体现为“四个新”:一是督导职责新。将教育督导职责从省、市、县延伸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该规定在全国各省市教育督导法规中予以明确尚属首创。二是督导内容新。将人民群众关注的“急难愁盼”问题纳入督导事项,细化督导内容,推动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三是督导频率新。将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从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改为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加强了督导频率,强化对学校的日常督导。四是督导方式新。新增以驻点方式对政府及其部门、学校进行教育督导,有效帮助被督导单位查清问题原因、补齐短板、提高工作质效。“四个明确”:一是明确督导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从法律层面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明确督导方式。厘清了专项督导、综合督导和经常性督导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三是明确督导程序。理顺了督导事项确定、督导意见反馈和督导整改等各个环节的流程,做到规范有序。四是明确法律责任。进一步规定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和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督导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为确保教育督导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提供坚实保障。

六、《规定》对督学做了哪些主要要求?

解读:《规定》明确了督学的身份、保障和管理。一是明确规定配备专职督学、聘任兼职督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程序任命专职督学,同时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二是明确督学工作保障。《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的支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兼职督学在教育督导期间取得的业绩,符合职称评审条件要求的,可以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从事教学工作的兼职督学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其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可以按照规定折算为教学工作量。三是明确督学管理。《规定》要求,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督学考核和奖惩机制,定期对督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对督学不当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规定》对教育督导的实施做了哪些主要要求?

解读:教育督导实施是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好教育督导,才能确保教育督导的客观性和有效性,才能提高教育督导的公信力和效果。为此,《规定》做了如下要求:一是明确督导频率。教育督导机构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二是明确督导程序。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并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在督导过程中,应当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督导小组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单位进行反馈。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三是明确整改要求。督导结束后,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四是建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和在校学生规模等情况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的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等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八、如何贯彻落实《规定》?

解读:各地各部门及教育督导机构要以《规定》颁布为契机,抓好学习宣传贯彻,使教育督导成为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有力保障。一是健全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体系。开展督政工作,建立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监督、评价制度,推动地方各级政府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发展和管理教育的责任。开展督学工作,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改进督导评估方法,形成科学完善的学校督导评估体系。加强质量监测,运用监测成果,对教育质量进行动态的、科学的分析,深入研究人才成长规律、教育管理规律和教育评价规律,为改进教育教学、完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二是加强督导机构和督学队伍建设,提升教育督导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各地要根据《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与督导职能相适应的、独立行使督导职权的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工作需要,增加编制,配足人员。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模,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配备督学,努力建设一支责任心强、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专业化督学队伍,全面提升教育督导水平。三是强化问责机制,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效果。各地要认真落实《规定》相关要求,强化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利剑”作用,切实解决好老百姓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保障教育督导结果运用,真正让教育督导“长牙齿”树权威。要将教育督导结果作为考核、问责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强化限期整改环节,督导活动结束后,要求被督导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要进行“回头看”,必要时可对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确保每次督导都行之有效。各级政府要将教育督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整合资源,建立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教育督导机构为主、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宣传《规定》的基本内容和重大创新,宣传教育督导的新成果、新经验和先进典型,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家长、学校和社会的关注度和知晓度,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各方参与的浓厚氛围。


《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第213号)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