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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河长制工作即将法制化 已经过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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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贵州省河道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重新起草的《条例(草案)》对河(湖)长制工作予以法制化,规定各级河(湖)长是落实河(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

  我省是长江和珠江上游的重要生态屏障,是国家首批生态文明先行试验区之一。目前,全省天然和人工江河、湖库分别有4697条、2634座。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有些地方在建设发展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违法围垦湖泊、挤占河道等问题。

  1998年1月1日施行的《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现代水利的体制机制和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改革的需要。重新起草《贵州省河道条例(草案)》对加强全省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推进水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十分必要。

  据了解,我省流域面积3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共167条,省内河道总长15676公里,保护和管理难度很大,涉河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对此,《条例(草案)》明确河道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河道行政审批及治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其中,河道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由河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属地负责。

  将河(湖)长制法制化是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一大亮点。《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工作机制,确定工作部门承担河(湖)长制日常事务工作。河道应当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同时明确,各级河(湖)长是落实河(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一河(湖)一策”方案,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建立区域间、部门间协调机制,组织对下级河长、湖长和有关责任部门进行督促检查、绩效考核。

  根据《条例(草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考核评价制度和公众参与信息平台,并聘请有关专业组织、社会公众对河(湖)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河(湖)长制施行年度绩效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各级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纳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评估内容。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记者 肖达钰莎 来源:贵阳晚报)

河道范围内禁止十种行为

  据了解,全省河长制工作整体推进比较顺利,根据统计,共设五级河长22755名,其中省级33名。同时,顺利通过国家全面推行河长制中期评估,圆满完成了2017年全面推行河长制的目标任务。

  在各级河长的共同努力下,2017年全省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总体达标率87.3%,比2016年提高了5.3个百分点;全省监测的48条主要河流的138个河段,水质总体达到优良的河长占总评价河长的89.1%,比2016年提高1.3个百分点;长江流域河流干流水质持续改善,珠江流域河流干流水质优良率保持在100%。

  另外,《贵州省河道条例(草案)》明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十种行为:

  1、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违者最高罚5万元;

  2、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违者且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最高罚款10万元;

  3、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违者最高罚5万元;

  4、设置网箱、设置拦河渔具,违者且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最高罚款10万元;

  5、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等,倾倒垃圾、渣土,违者最高罚5万元;

  6、在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灾害隐患的河段进行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违者最高罚款10万元;

  7、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以及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违者最高罚款20万元;

  8、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违者最高罚款5万元;

  9、向岩溶暗河出入口、消水洞、洼地倾倒垃圾、渣土、矿渣、固体废弃物和排放污水等,排放污水的最高罚款20万元,违反该项其他规定的最高罚5万元;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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