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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彩贵州网讯 (本网记者赵兴智)近日,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公告,《贵州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自2018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环保税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应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按照环保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的规定,4月1日将迎来环保税的首个征期。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环保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和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共同制定了《贵州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贵州省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核定方法、核定程序和征收管理。
按照《环保税法》的规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污染当量数=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当量值。部分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在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情况下,按照《办法》中《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规定的污染当量值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办法》中《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规定的排污特征值系数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例如:某医院,床位280张,每月按时消毒,无法计量月污水排放量,根据其污染当量值为0.14床,计算医院当月的水污染物当量数=280÷0.14=2000,当月医院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2000×2.8元=5600元。
《办法》规定,核定程序包括首次申请核定征收方式和调整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首次申请核定时,应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及相关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核实情况,确定纳税人核定征收的核定结果,并进行公示。纳税人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时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进行调整。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将核定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017年12月25日,贵州发布“环境保护税”开征标准,为国家最低标准的两倍,此税额标准处于全国中下水平,并与周边省份相近。